成功案例

谭某诉阮某、郭某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律师: 罗俊秀

  

谭某诉阮某、郭某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谭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起诉阮某、郭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胜诉,为谭某成功追回被拖欠工资四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谭某诉称:其与阮某、郭某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劳动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岗园林宾馆装修工程项目部第一施工队(甲方)雇请谭某为代表的木工班(乙方)进行大岗园林宾馆客房部室内装饰工程。阮某、郭某和谭某分别在协议书的甲方和乙方代表处签名。双方于2009年9月1日签名确认《大岗园林宾馆计时工剩余工资支付单》,确认共欠谭某剩余工资44,300元。因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0月9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阮某、郭某立即支付44,300元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2007年12月23日,谭某与郭某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聘请谭某施工作业番禺大岗园林宾馆客房部室内装饰工程。谭某依约完成该项工程,但阮某、郭某拖欠谭某44,300元工资至今未付。

 

三、法院认为

阮某、郭某欠谭某工资44,300元的事实有谭某提交的《大岗园林宾馆剩余工资总结算清单》、《装饰工程结算清单》、《欠条》、《大岗园林宾馆计时剩余工资支付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谭某要求阮某、郭某支付上述工资44,3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阮某、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工资44,300元给谭某。

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的意见可行,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阳某返还某福超市垫付的工资86,422.7元及支付利息(从2006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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