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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不起诉
缓刑
无罪
减轻处罚
唐某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约8万元,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在刑事拘留阶段,本律师提出唐某情节轻微、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获公安局采纳,将其释放。
罗某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130多万元,涉案四个从犯分别被判处四年以下实刑后,检察院将随后归案的罗某作为主犯另案提起公诉,罗某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本律师提出罗某自首、自愿预缴罚金以及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对其判处缓刑。
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刑事拘留,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主要强调了董某与报案人有情侣关系、存在经济争议及非法拘禁的证据不足等问题,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经侦查核实,对董某做出了与本律师意见相同的处理,将其释放。
方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涉及冰毒80多公斤,检察院将方某和黄某作为主犯提起公诉,应判死刑,方某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本律师提出方某为从犯及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从属、辅助、较小作用的罪轻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对方某判处无期徒刑,而同案黄某被判死刑。
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数额较大,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委托本律师为辩护人。本律师为李某作无罪辩护,法院虽最终认定李某有罪,但仅判其一年两个月,判后一个月内便可释放,而同案获刑十五年。
本律师依法接受轰动一时的广东茂名特大涉黑案其中一名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黄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出资罪、非法经营罪,本律师提出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认定黄某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吴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律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一审及二审发回重审均判十年,本律师再为其上诉至省法院。通过雄辩,本律师否定了公诉人的定罪证据,省法院虽认定吴某有罪,但于2014年对其改判五年六个月,使其判后即获释放。
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金额达200多万元,一审由广州中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二审改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后,本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缓刑。
周洁琪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进入罗俊秀主任创办的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1年成为执业律师,曾任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一直跟随罗俊秀主任办案。
本人执业以来,经办了近百件刑事案件,不乏无罪、缓刑或轻判的成功案例;同时,本人还承办了数百件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尤为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及劳动争议;另外,本人担任了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客户好评。
刑事成功案例:
1、王某涉嫌侵占罪,判无罪。2、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取保候审成功,检院不起诉。3、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撤案。4、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5、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6、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检院不起诉。7、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缓刑。8、张某被控犯贪污罪,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判缓刑。9、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公安取保候审成功,判缓刑。10、陆某犯非法拘禁罪,法院取保候审成功并判缓刑。11、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缓刑。
王某因用本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并向雇主确认结欠78万元,遭雇主控诉犯侵占罪,可判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本律师接案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王某无罪的证据,并对雇主方证据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以雇主方证据不足为由为王某作无罪辩护,获法院采纳,判王某无罪。
黄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控套现6900万元,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律师接案后,发现检方关于犯罪数额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遂据此提出黄某仅套现500万元且系从犯等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只判处其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因欠温某借款12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立案侦查,可判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公安提出陈某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虚构事实的行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同时,协助陈某与温某达成还款协议,公安最终对陈某予撤案处理。
某银行职员王某因参与发放贷款3000万元,被公安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接案后,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内部制度,结合王某在放贷过程中的分工,向公安提出王某已按规定进行贷前审查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获公安采纳,将其释放。
李某偶尔走动的石场非法采矿,李某被公安立案侦查,涉案矿石储量近一百五十万立方米,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协助其收集无罪证据,并提出其没有非法采矿罪的故意和行为,也没有参与利润分成的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决定不予批捕。
黄某因携带行李箱夹层藏毒,被控运输海洛因2公斤,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刑拘阶段,本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其主观无犯罪故意,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使其在应付后来公安机关的侦查提审、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提审过程更加淡定,公安局最终决定释放。
张某因与黄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致黄某轻伤二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张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轻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詹某协助他人将资金汇入尼日利亚国内账户,因该资金为诈骗赃款,被控诈骗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詹某某对资金属诈骗所得不知情,无与诈骗犯同谋,亦无实施诈骗行为的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决定不予批捕、不起诉。
谢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刑拘,经了解,涉案淫秽视频数量多达三千多部,按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坚持从证据和司法实践出发,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提出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说服法官判处缓刑,谢某在宣判后即被释放。
何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公安带走,家属不清楚关押在何处,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介入后立即前往当地,与经办人面谈,最后争取到与何某会见。会见后,本律师认为何某不构成犯罪,马上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两天后,何某取保候审成功,回广东与家人团聚。
詹某被控涉嫌伙同他人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买卖身份证件三罪,其中虚开发票3亿元即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律师接案后,提出詹某认缴罚金、悔罪态度好等意见被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最低的量刑建议为三年,法院最终以数罪并罚仅判处三年。
未成年人朱某伙同他人殴打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致轻伤,被公安刑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朱某,并代表朱某家属积极与两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并取得谅解书,同时结合朱某系未成年人、在校生等情节,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均获得批准。
刘某因开走公司价值约3.5万元的小汽车,被控盗窃罪,委托罗俊秀主任和罗秋月律师为辩护人。两律师提出刘某因被公司单方解雇并拖欠工资可获赔11.5万元,故开走小汽车弥补损失的意见,为刘某作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最终判刘某有罪,但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判后即获释放。
余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委托吴益辉律师为辩护人。吴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提出公安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应为余某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对余某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在某高校任售电员的张某被控犯贪污罪,涉案金额30多万元,可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委托罗俊秀主任、周洁琪律师为辩护人。庭前,两律师争取到某高校出具的《谅解书》,庭上,两律师提出张某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作罪轻辩护,获法院采纳,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并适用缓刑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涉案金额40多万元,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委托罗俊秀主任、周洁琪律师为辩护人。两律师提出谢某销售金额仅为24万元,且具备犯罪未遂、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获法院采纳,对其适用缓刑。
罗俊秀主任为涉嫌非法拘禁的嫌疑人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双方存在情侣关系、经济争议,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公安予以采纳,将其释放。
罗俊秀主任办理的由某中院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经辩护取得成功获缓刑,而之前判决的非我们办理的同案从犯的刑期分别是四年、三年十个月、三年三个月的实刑。
周洁琪律师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宗数额超千万元的商标侵权团伙犯罪案件的开庭。
罗俊秀主任接受银川盐池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罗主任审阅大量案卷,提交申辩报告,打了无数催办电话,三赴盐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罗俊秀主任律师、谭嘉琪律师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某房地产公司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借款纠纷案应诉手续。
2021年,罗俊秀主任荣获梅州市“十佳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2022年9月,吉林警方以何某、凌某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罗俊秀主任、谭嘉琪、罗琳琳律师会见后,认为证据不足其二人不构成犯罪,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
2017年4月1日,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林铸主任、姜敏办公室主任莅临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2017年4月28日,以泰所罗俊秀主任、周洁琪副主任、杨美兰行政总监一行三人到通诚所参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