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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案获缓刑判决的思考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广州市天河区某网吧停车场,用以前在该网吧工作时的汽车钥匙盗走被害人梁某停放于此网吧的公司所有的粤A号牌小汽车一辆(简称该车,价值34873元),盗窃得手后,10月1日刘某驾驶该车北行,于京珠高速湖南岳阳路段,被高速交警“人赃并获”,同年10月13日由京珠高速湖南岳阳路段高速交警捉拿归案,并移交天河公安分局处理。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办案过程

        在罗俊秀主任的策划、指导下,笔者认真阅卷,逐一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羁押的刘某,发现本案虽然从直观上看类似“人赃并获”的盗窃案件,但从客观上看,却发现遗漏了刘某盗窃前存在的重要情节。即刘某在案发前,任职于广州市某网络公司并担任公司行政经理的职务,而所谓被其盗窃的该车是公司在刘某任经理期间管理使用的车辆。该车被刘某驶离广州,是起因于2009年1月,刘某所在的网络公司擅自终止刘某公司行政经理的职务、停发刘某职务工资(月工资为3600余元)。刘某多次请求公司恢复工作并支付薪酬,公司均予推诿,并逼迫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失去职位后,生活无着,有冤难伸,就用自己保管的该车的另一套钥匙将该车驶走以补偿其无端“被炒”而带来的损失。


        笔者查实:

        刘某在网络公司工作表现良好,工作近十年,任公司行政经理,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经计算,公司方面因其不订立劳动合同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刘某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5500余元,远超该车的价值。

        有鉴于该案全部情况,笔者在征得所领导罗主任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为刘某作无罪辩护。

        然而,面对本案刘某在控方“人赃并获”,且犯罪数额较大等不利情节,困难重重。笔者望着厚厚的案卷,陷入深深的思考之中。

        法庭辩护时,笔者面对控方咬定盗窃罪的刑法条文与刘某犯罪构成的吻合,避开锋芒,创新性提请法庭注意本案应从保护和关爱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与立场进行考察,认识到刘某在本案中使用以“扣车”方式进行自我维权的合法性及不存在盗窃故意和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等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取得成绩

        在笔者运用辩护策略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刘某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却获得缓刑判决,当庭释放。

        办案感悟

        一是以作无罪辩护求得法庭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鞭辟入里的透彻认识

        本案是一宗普通老百姓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笔者在接受案件任务后,不为案件的所谓犯罪的“人赃并获”、证据“确凿”所蒙蔽,坚持全面深入地把握案件的事实,并结合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及弱势群体在无助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促成法庭保护普通劳动者权益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二是刑辩律师所需的的知识还应涉及其他领域,并进行充分的展示,以影响法庭的判断

        本案不仅涉及刑法知识,还涉及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的剖析与运用,还原本案的全貌,让法庭意识到劳动者在本案中所遭受的侵害,并据此来影响法庭,说服法官,同情普通劳动者的疾苦,谨慎判决。

        三是存一点对普通劳动者困苦境况的慈怀

        本案笔者所以要求法庭“放人”不仅仅只为刘某,其实也是努力通过个案,为千万个存在着各种思虑不周的普通劳动者的不慎违法提供法律上的借鉴与思考。而令人欣慰的是本案辩护结案后,我国在刑法上也出台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笔者的一点慈怀也得到了社会的呼应,得到了国家立法的肯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罗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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