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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油漆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越秀区某实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费纠纷一案

广州市某油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油漆集团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费纠纷一案——因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向某油漆集团公司支付停业补助费,某油漆集团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作为其代理人,为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从1997年9月起至今的停业补偿费,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油漆集团公司诉称:某油漆集团公司是原广州市解放中路X号房屋的使用人(作门市用),建筑面积14.28平方米。1994年某实业公司经批准拆迁该房屋所在地段。1994年10月29日,某油漆集团公司(为乙方)与某实业公司(为甲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前迁出原址房屋,乙方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甲方每月补助四千元给乙方,该项补助费的发给,从乙方搬出原住房之月计起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甲方应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在解放中回迁楼首层104房安置乙方回迁。

此后,某油漆集团公司于1994年11月迁出原址房屋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某实业公司从此时开始支付停业补偿费给某油漆集团公司至1997年8月。从1997年9月起某实业公司无再支付停业补偿费给某油漆集团公司。回迁楼现亦未建成。故某油漆集团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按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支付从1997年9月起至今的停业补偿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某油漆集团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实业公司欠付停业补偿费已构成违约,应该支付欠付的停业补偿费给某油漆集团公司。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某实业公司并非不愿意支付停业补偿费,是因为资金未到位才无按时支付停业补偿费给某油漆集团公司的。

三、法院认为

某油漆集团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实业公司欠付停业补偿费已构成违约,现某油漆集团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依约支付未付的停业补偿费是合法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某实业公司应迅速将未付的停业补偿清付给某油漆集团公司。


四、法院判决

某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1997年9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停业补偿费(按每月4000元计)一次性清付给某油漆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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