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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白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白某不构成犯罪的各项证据,连同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查证后将白某释放。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9日,白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罗俊秀律师在会见了白某及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后,认为白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青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罗律师于2015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白某随后即被无罪释放。

二、律师法律意见

白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如下:

1、白某本人供述,被害人被殴打时,其不在现场。

2、经调查取证,多名证人证言与白某的上述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被殴打时,白某不在现场;

3、被害人证实:2014年5月14日,其被殴打的过程中,没有看到白某在场,其是在被殴打过后才看到白某的,这与白某关于他们回到工地后看到被害人被打伤坐在地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4、除上述言辞证据及书证外,新某医院的监控录像及路边监控录像应有白某前往医院再回工地的记录,能证明被害人被殴打过程中,白某身在新某医院的事实。

5、白某等人在2014年5月14日的《协议书》上签了名,虽然该协议书上写有白某殴打被害人的言辞,但他们并未参与该协议书内容的协商,在签名时也没有看清楚协议书的内容。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白某有罪的证据。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认定白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希望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对白某予以释放。

三、处理结果

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即撤销案件,并对白某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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