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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2,715,882元,二位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金额证据不足且本案属犯罪未遂,法院最终采纳罗律师的辩护意见,使得原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某街某号房屋为仓库,为他人销售假药提供仓储、发货、代收货款等服务,通过网络推介销售假药,并通过邮政EMS、顺丰快递等物流公司收发货及代收货款,收取销售额的6%。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间,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063,374元的假万艾可“Vigara”,支付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利润人民币1,000,529元。2013年6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与公安机关在张某、罗某的上述仓库查获“Viagra”、“TADALAFIL”等假药,共价值人民币1,652,508元。被告人罗某、张某在其上述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又租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某街某号二楼某房为窝点继续经营。2014年3月21日,公安局在该窝点依法查获邦克威喷剂1盒、中医特效减肥药67包、万力可牌(恒力片)39盒、菲特牌美国强根郎中喜胶囊48盒,上述药品经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和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为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仓储、发货及收货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证据不足,并且张某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如下:

1、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假万艾可在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销售额为1,063,374元;

2、仓库内查获的假万艾可价格鉴定为1,652,508元过高,应以其实际销售价进行统计。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查获的532瓶30片装假万艾可的实际销售价为每瓶360元,183盒4片装假万艾可为赠品,即使拿来销售其实际价格为140元,两种假万艾可的实际价格共计217,140元,与鉴定出来的价格相比,较客观、合理;

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本案查获的假药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张某于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间,共销售假万艾可“Vigara”人民币1,063,374元,支付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利润人民币1,000,529元的事实。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发生额为经营销售假万艾可“Vigara“的资金和利润。故,对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罗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药品经营许可,为他人销售假药提供仓储、发货及收货款等便利条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查货的假药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以上理由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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