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假药达17种共4,804瓶,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位律师为徐某作罪轻辩护,徐某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1月始,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住址利用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经营的网店,销售未经许可的卧佛牌青草药膏等泰国产药品。2014年4月份,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合租了广州市越秀区瑶台某号房二楼,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办公场所及仓库,继续销售上述药品,并由同案被告人李某、梁某、陈某负责发送货物、打包投递及客服工作。2015年3月11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五塔标行军散、八仙薄荷香筒等17种共4,804瓶药品(经鉴定,均按假药论处)及快递单1,307张等物品。

被告人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徐某犯销售假药罪没有意见,但认为徐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1)涉案药品与其他假冒伪劣产品不同,其不存在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其之所以被定性为假药,是由于未经我国批准进口,其并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2)涉案药品在泰国可进行合法销售,徐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获得了泰国厂方授权经销的文件,其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是由于不熟悉我国法律所致,其主观恶性不大。

(3)涉案药品的销售金额只有4万元左右,徐某所获利润仅为1-2万元,其犯罪情节十分轻微。

2、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徐某没有前科,是初犯。

4、被告人徐某与妻子已离婚,儿子由徐某独立抚养,徐某被拘捕后,儿子只能由他人暂时照顾,对其身心健康和学业已造成一定的影响。

5、徐某患有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传染病,肝功能反复异常,需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和长期服药。

基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在具体量刑时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减轻处理,以便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