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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曾某诉黄某、任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黎某、曾某诉黄某、任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黎某、曾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获得胜诉。法院判决黄某、任某需向黎某、曾某返还借款及利息,万某在保证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情

黎某、曾某诉称:2008年10月24日,黄某、任某夫妇以经营商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曾某借款113,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息为2.5%;黄某提供其位于越秀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一套作为抵押;若黄某、任某未按期还款,需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需承担因违约引起的诉讼费用。黎某、曾某于当日将现金113,000元整借于黄某、任某,黄某、任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黎某、曾某保管。后,因黄某、任某又拖欠万某的款项,万某要求黄某、任某委托其出卖该房屋偿还欠款。由于该房屋的房产证在黎某、曾某处保管,为此,经三方协商,黄某、任某及万某同意将出卖该房屋的款项优先偿还黄某、任某拖欠黎某、曾某的款项,万某作为保证人对黄某、任某拖欠黎某、曾某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黎某、曾某和黄某、任某及保证人万某于2009年2月16日就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黄某、任某可以出售该房屋,但黄某、任某及保证人须在出售该房屋时通知黎某、曾某或其委托人到场参与,且出售该房屋收取的前期房款必须全额偿还黎某、曾某,共计160,000元整,利息截止至2009年2月24日止,此后另计。后,黎某、曾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黄某、任某及保证人办理转让出卖手续。但黄某、任某及保证人在未通知黎某、曾某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8日将该房屋出售,黎某、曾某多次催黄某、任某及保证人返还欠款,但黄某、任某及保证人置之不理。

为维护黎某、曾某利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黄某、任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3,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息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律师费10,000元由黄某、任某负担;3、万某对黄某、任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黄某、任某向黎某、曾某借款113,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补充协议》等予以证实,现申请法院判决黄某、任某偿还借款113,000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10,000元,万某对黄某、任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黄某、任某没有答辩意见。

万某辩称:黎某、曾某与黄某、任某发生借贷关系,其当时只是对本金作保证,并不知道有利息的存在。据他所知,自2009年5月起黎某、曾某从来没有向黄某、任某追讨过借款。

三、法院认为

黄某、任某向黎某、曾某借款113,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现黎某、曾某要求黄某、任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支持。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万某是上述债务的保证人,协议中约定由万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

(一)黄某、任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113,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债务清偿时止)给黎某、曾某。

(二)黄某、任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黎某、曾某。

(三)万某在16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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