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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何某峰、广州某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何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金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商贸公司”)诉何某峰、广州某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义达公司”)、北京某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何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某商贸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起诉借款人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和担保人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何某义,要求返还借款一案,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金某商贸公司诉称:2009年4月21日,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因日常周转需要,与金某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何某峰和广州某义达公司向金某商贸公司借款3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2、何某峰和广州某义达公司以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何某义为本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时,金某商贸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3、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需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借款金额的8.5‰的逾期违约金给金某商贸公司。合同签订的当天,金某商贸公司即支付370万元借款给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何某峰和广州某义达公司也向金某商贸公司出具了收据。

2009年6月8日,因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逾期不还款,金某商贸公司要求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并向金某商贸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

后,金某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归还借款370万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向金某商贸公司借款37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对金某商贸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等证据予以证实。现离《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超出一年有余,四被告均未向金某商贸公司归还借款,已使金某商贸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广州某义达公司答辩称:对金某商贸公司出示的证据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承认欠款事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希望金某商贸公司延长还款期限。

何某峰、何某义、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无作答辩。

三、法院认为

金某商贸公司作为从事批发、零售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领取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其无权向社会公众及其他企业法人从事金融放贷业务,故金某商贸公司与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借款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应将欠款返还给金某商贸公司。

至于欠款金额的确定问题,广州某义达公司认为有三辆轿车质押给金某商贸公司,并请求抵偿部分欠款,但广州某义达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质押合同和车辆登记资料,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抵偿金额,亦没有向本院提起反诉,故本院对广州某义达公司主张抵偿部分债务的意见不予接纳。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应将取得的欠款370万元返还给金某商贸公司。

另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何某义向金某商贸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向金某商贸公司出具《担保函》,在金某商贸公司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金某商贸公司与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之间建立保证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因金某商贸公司与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函》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故金某商贸公司与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建立的担保合同关系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造成本案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金某商贸公司作为借款人进行企业之间的拆借存在过错,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向金某商贸公司进行融资有过错,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和何某义明知是企业之间借款仍向金某商贸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亦有过错,故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应在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义亦应在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一)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370万元返还给金某商贸公司。

(二)北京某义达集团公司在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金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何某义在何某峰、广州某义达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金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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