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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某市某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某建筑公司在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改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代理申请再审。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后,罗律师指导某建筑公司重新整理和收集了多份新证据。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裁定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一、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2011年10月30日,某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钢管及配件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1、某建筑公司向陈某租赁外墙脚手架钢管、配件及安全网等;2、工期为6个月,从开始搭设首层外架且双方签字确认算起;3、超期补价计算方式:从搭设外墙脚手架之日起,工期为6个月,若超期按每天0.2元/平方米计算超期费用。

《租赁合同》签订后,陈某将材料交付给某建筑公司使用。2012年9月12日,某建筑公司向陈某出具了书面的结算书,但陈某对该结算书有异议,认为某建筑公司超期使用,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使用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再审)

(一)被申请人陈某始终无法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某建筑公司超期使用其脚手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某建筑公司超期使用被申请人陈某的外墙脚手架,判决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支付超期使用费212,737.01元,明显缺乏事实与证据的支持。

(二)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有充分、确实的新证据证明,各栋别墅外墙脚手架的搭设及拆架时间,二审法院认定的超期使用情况,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院认为

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一)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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