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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康诉广州中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刘某康诉广州中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某康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担任其代理人,在罗律师的努力下,为刘某康追讨到违约金250万元。

一、基本案情

刘某康诉称:刘某康与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康将自有的广州市X路63号负二层餐饮部(建筑面积2,464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某投资公司,交易总金额为2,500万,某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向刘某康分三期支付定金250万元,某投资公司在2012年3月30日将剩余房款托管于某银行,在完成交易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向刘某康划款。合同还约定,某投资公司不能按约定买入房地产的,应当向刘某康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10%的违约金,即250万元;某投资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房款的0.05%向刘某康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刘某康有权解除合同。某投资公司在支付完第一笔定金10万元以后,便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经刘某康发函催告也置之不理。鉴于此,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刘某康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判令某投资公司向刘某康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刘某康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存在超过逾期30日不付款的违约行为,某投资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且已经搬走,未见变更的新地址。由此可见,某投资公司是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认为

刘某康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投资公司仅支付10万元,余款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某投资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每日0.05%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刘某康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某投资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应当向刘某康支付房地产成交价10%的违约金。故刘某康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刘某康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某投资公司向刘某康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刘某康向某投资公司返还已收房款10万元(房款定金在违约金中直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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