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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钦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某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科技公司”)诉深圳市某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钦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某中科技公司的委托,成功帮助委托人收回货款。

一、基本案情

某中科技公司诉称: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10月8日,某钦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订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货物六批,货款总额为72,497元。某中科技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10月8日,将某钦公司所订货物全部交给某钦公司使用,某钦公司员工签收确认。2009年7月18日,某中科技公司和某钦公司对帐款进行核对后,某钦公司负责人张某在协议书上确认。截止2009年6月,某钦公司欠某中科技公司货款共72,497元,并要求按总货款金额的七折计付,某中科技公司不同意该还款协议,未签字盖章。

为维护某中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某钦公司支付拖欠货款72,49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某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律师代理意见

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10月8日,某钦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订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货物六批,货款总额为72,497元。某中科技公司接到订单后,组织生产,于2008年9月1日与2008年10月8日,将某钦公司所订货物全部交给某钦公司使用,有某钦公司员工曾某、田某、黄某、陈某签收确认。某中科技公司依约向某钦公司供货后,某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钦公司应支付拖欠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三、法院认为

某钦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采购货物,某中科技公司提供货物并送交某钦公司,某钦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其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2009年7月18日,某钦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出具协议书,确认欠某中科技公司货款72,497元。因某钦公司未到庭应诉,举证其履行合同的事实,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某钦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情况,本院根据某中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履行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在某中科技公司向某钦公司供货后,某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其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

(一)某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中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72,497元。

(二)某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中科技公司利息。(以人民币72,497元为计算基数,从2009年8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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