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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罗某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深圳某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移动通信公司”)以罗某丽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罗某丽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为代理人,二位律师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某移动通信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一、基本案情

某移动通信公司诉称:四川某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研发、生产经营手机的企业,其为第X号“XHXONG”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某移动通信公司为该公司的关联企业,经该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及负责某虹手机的品牌维权活动,某移动通信公司发现罗某丽名为“X通讯”的商铺实为擅自销售侵犯某移动通信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诉请法院判令罗某丽立即停止侵权及承担因此给某移动通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二、律师处理意见

通过二位律师对涉案档口的走访调查,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罗某丽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等文件的研究和分析,觉得和解是本案最佳解决办法,于是二位律师不辞辛苦,多次与某移动通信公司进行接触和谈判,最终促成某移动通信公司和罗某丽双方达成和解,并以某移动通信公司向法院主动申请撤诉完满结束此案。

三、法院裁定

同意某移动通信公司的撤诉申请,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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