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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常某离婚纠纷一案

吴某诉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常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由吴某抚养儿子。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吴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最终以调解结案,使得吴某的大部分诉求得到实现。

一、基本案情

吴某诉称:其与常某于2006年1月13日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15日生育婚生儿子吴小某(化名)。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吴某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吴某抚养儿子。

二、律师代理意见

吴某与常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理由如下:

(一)吴某与常某目前虽名义上生活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园某号楼某房,但实际与分居没有区别,吴某与儿子多数留宿在吴某姐姐家中,两人已经两年没有过上夫妻生活,甚至连日常生活都极少交流,其夫妻关系早已形同虚设。

(二)婚后,吴某为家庭付出了全部的精力,但常某却不愿意负担起家庭的责任。2013年4月份,常某有了稳定的工作及工资,但却不愿意把工资用于家庭的共同开销,只顾自己吃喝玩乐。长期以来,房屋按揭、家庭开销及儿子吴小某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全部由吴某一个人承担。吴某曾就这个问题多次与常某沟通,但常某均置之不理。常某罔顾吴某的付出,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吴某的感情。

(三)常某对儿子吴小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儿子的健康成长。

(四)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吴某对这段婚姻早已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常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两人达成了离婚的共识,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了书面的财产证明及口头约定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吴某与常某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只会让吴某和儿子更加痛苦。吴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调解结果

(一)吴某与常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吴小某由吴某负责携带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常某可探望婚生儿子吴小某。

四、意义

罗俊秀律师介入到本案后,为更好维护代理人利益,积极将案件引向调解结案。既避免了首次起诉判决不予离婚再次起诉所要经过的漫长诉讼程序,也避免了男女双方僵持不下而给小孩带来的伤害。并且,调解的结果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吴某颇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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