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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何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何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陈某履行《离婚协议书》,获得胜诉,成功帮何某拿到补偿费。

一、基本案情

何某诉称:2005年7月8日,其和陈某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花园西街X号X房归陈某所有,由陈某支付100,000元给何某作为补偿;支付方式为: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完毕当天支付40,000元,在2006年7月30日之前付30,000元,在2007年7月30日前付剩余部分。2005年8月3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陈某未向何某支付首次补偿费人民币40,000元,因此起诉。现诉请:1、陈某支付补偿费人民币40,000元;2、由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申请撤诉。何某撤诉后,与陈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陈某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向何某支付补偿费人民币40,000元,但陈某至今仍未支付该笔补偿费,已严重损害了何某的利益。

三、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签订的,是何某和陈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协议,对何某和陈某双方均有约束力。何某和陈某双方均应依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何某依离婚协议诉请陈某支付补偿费人民币4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故本院对陈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四、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某向何某支付补偿费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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