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广州市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阳某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

广州市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福超市”)诉阳某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某福超市作为场地出租方为阳某垫付其拖欠员工工资共计86,422.7元,现阳某下落不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吴益辉作为某福超市代理人,在诉讼期间成功向法院申请保全阳某财产,案件取得胜诉,助某福超市取回垫付款项。

一、基本案情

某福超市诉称:2005年7月10日,阳某租赁某福超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X号的场地,用于经营某天鲜大酒楼。2006年12月10日,由于经营不善,阳某弃酒楼逃跑,拖欠了员工工资,致使员工聚集在酒楼门口闹事。白云区劳动局、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白云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突发事件,经研究决定,由某福超市作为某天鲜大酒楼的出租方先垫付该酒楼员工工资总额的70%,员工领取工资后,离开酒楼,自谋职业。经劳动部门审核,工资总额为123,461元,垫付70%的工资总额为86,422.7元。同年12月15日,某福超市在某天鲜大酒楼二楼大厅发放员工工资,白云区劳动局和白云区司法局在场见证。

阳某现下落不明,仍未归还垫付的款项,为维护某福超市的利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阳某返还某福超市垫付的工资86,422.7元,并支付利息(从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某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阳某租赁某福超市场地以经营酒楼。后由于经营不善,阳某弃酒楼逃跑,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聚集酒楼门口闹事。经研究决定,由某福超市先行垫付该酒楼员工工资总额的70%,合计为86,422.7元。以上事实有某福超市的营业执照、协议书、员工工资明细表、收据、租赁合同以及白云区劳动局和白云区司法局的在场见证等证据证实。

三、法院认为

阳某向某福超市租赁场地经营某天鲜大酒楼,有某福超市出具的租赁合同为凭,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阳某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后弃酒楼逃跑,致使员工聚集在酒楼门口闹事,由某福超市作为某天鲜大酒楼的出租方先垫付该酒楼员工工资总额70%,合计86,422.7元。但阳某至今未归还某福超市代为垫付的工资,其行为损害了某福超市的合法权益,故某福超市要求阳某返还垫付的工资86,422.7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某福超市主张利息从2006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的意见可行,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阳某返还某福超市垫付的工资86,422.7元及支付利息(从2006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款之日止)。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