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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庄某、汕头市朝阳某建筑总公司广州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蔡某诉庄某、汕头市朝阳某建筑总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庄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就其与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一、基本案情

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蔡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4月19日其受雇于庄某进行水电辅助工作。2010年5月31日,蔡某跟随电工在维修工地配电时突然发生爆炸随即全身起火燃烧。经鉴定,蔡某因严重烧伤被评定为一项四级、一项七级、二项八级、二项十级伤残。因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转包给庄某,故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庄某赔偿530,568.8元给蔡某;2、某建筑公司对庄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庄某和某建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庄某和某建筑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该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遂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二申请人律师代理意见

二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该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二审法院没有对某建筑公司是否应与庄某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分析,原审判决过于草率。根据事实和法律,某建筑公司无需与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庄某是临时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对外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二者关系不应是二审法院认定的承包关系,而应是挂靠关系,某建筑公司无须对庄某雇佣的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如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则本案应认定为工伤赔偿案件,应依法驳回蔡某的起诉,且蔡某也应另行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其次,二审判决依据庄某的承诺书认定庄某对蔡某的损害负全部责任、不能减轻庄某的赔偿责任;那么,也应依据该承诺书判决某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2、即使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应对蔡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不能按照二审法院判决的金额承担责任。

(1)蔡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广州工作一年以上,因此蔡某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蔡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于2010年4月19日到庄某处工作,同年5月31日发生事故,且从蔡某提供的户口本可证明其与其母亲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据此,应当以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赔。蔡某在二审补充提交两份证据以证明其在广州已生活一年以上,但此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名为《证明》的证据为第三方单方出具、有伪造可能。对此,蔡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蔡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母亲既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某建筑公司无需向蔡某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    

(3)庄某出具的承诺书,不能否定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庄某在符合事实的情况下,请求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蔡某在施工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庄某的赔偿责任。为证明蔡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庄某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不予采纳证人证言是没有理由的。

(4)二审法院判决庄某向蔡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没法律依据。

本案中,蔡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非有庄某的非法侵权所致,二审法院判决庄某应向蔡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

(5)二审法院确定蔡某护理期限为3年,以每天50元计算,庄某应赔偿护理费54,7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庄某提交的证据可知,蔡某日常生活正常,未有异常情况。因此,蔡某已完全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二审法院确定蔡某的护理期限为3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原审法院判决庄某向蔡某赔偿误工费12,87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没有证据支持。

蔡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费用的合理性。

(7)蔡某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据庄某了解,蔡某出院后,颈部与手部活动自如,能够自由行走、站蹲、抱小孩、搬运东西。由此可见,蔡某在出院时的身体情况尚可,无特殊不适,伤口愈合良好。因此,该鉴定书存在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另外,该鉴定是蔡某未经庄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申请作出,违反鉴定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原则,不具有法定性。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裁定重新对蔡某进行司法鉴定及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正确确定庄某和某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数额,公正裁决。

(二)被申请人律师意见

同意原审判决,庄某、某建筑公司所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是其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根据蔡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蔡某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完全是依靠蔡某及其哥哥赡养的。庄某、某建筑公司主张不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依据错误,蔡某的伤害是由于庄某、某建筑公司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而且所造成的伤害是人身权的伤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意见跟原审意见一致。

三、法院裁定

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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