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邱某茹诉梁某、佛山南海某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邱某茹诉梁某、佛山南海某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邱某茹的委托,起诉梁某、南海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一案,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邱某茹诉称:2010年9月20日,梁某驾驶粤Y06XX号车辆在东莞市虎岗高速公路大朗镇路段与案外人邱某捷驾驶的邱某茹所有的粤LY6X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就赔偿事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梁某、南海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其车辆的维修费46,589.77元;2、由梁某、南海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梁某驾驶的车号为粤Y06XXX的货车与由邱某捷驾驶的邱某茹所有的粤LY6XXX越野车于2010年9月20日14时20分,在东莞市虎岗高速公路西行某路段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邱某茹车辆损坏,后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捷无责任,双方车辆损坏的修理费、拖车费均由梁某负责。

事后,邱某茹因维修该车辆共支出了46,589.77元维修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邱某茹支出的46,589.77元车辆维修费应由梁某承担,但经邱某茹多次催告,梁某至今仍拖欠该维修费用。另外,由于梁某驾驶的该辆货车实际为南海公司所有,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因此南海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对邱某茹支出的46,589.77元维修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某财产保险公司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粤Y06XXX号车辆在事发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对于邱某茹的损失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是本次事故侵权人,邱某捷与梁某应该提交事发时检验合格的驾驶证及行驶证;3、邱某茹单方委托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鉴定过程中没有某财产保险公司或赔偿义务人梁某在场,且该鉴定对于邱某茹的车辆损失的定价明显过高,其曾组织对邱某茹的车辆损失进行定损,修理机构报价维修费用为26,810元,其有权对邱某茹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4、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不应该承担诉讼费。

南海公司辩称:邱某茹主张的赔偿数额严重偏离了实际损失的范围,且没有提供相应权威的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用以证明其数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三、法院认为

对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粤LY6XXX号车辆相对于粤Y06XXX号车辆而言,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邱某茹的事故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给邱某茹。因为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超过以上限额的事故损失,应由梁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南海公司作为粤Y06XXX号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梁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邱某茹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邱某茹所主张损失的合理性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粤Y06XXX号车辆与在其前方行驶的邱某茹所有的粤LY6XXX号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根据受损车辆照片及邱某茹提交的维修账单、某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均显示了粤LY6XXX号车辆确实因本次事故导致保险杠、尾门、尾门踏板、上饰板、多幅车身喷漆受损,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应通过相应有资质的物价定损部门进行定损,以确定明确的损失数目。在本次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邱某茹即马上将粤LY6XXX号车辆送往广州某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对于邱某茹所有的粤LY6XXX号车辆的事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34,000元。该损失已经超过了某财产保险公司2,000元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费,应先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给邱某茹,根据上述论述,剩余32,000元由梁某全部承担,南海公司对梁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一)某财产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2,000元给邱某茹。

(二)梁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32,000元给邱某茹,南海公司对梁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