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陈某诉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陈某诉周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罗律师在理清案件事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迅速为当事人争取到损害赔偿,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2009年4月29日16时40分许,周某驾驶粤A64XX3号小型客车在广州市大道北沙河路段西侧人行道由南往北倒车时,遇陈某在该处由北往南行走。结果,该小型客车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经调查取证,依法认定由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诉请法院判令周某和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药费100,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5,000元,扣除周某已支付的12,500元,合共104,200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罗律师起诉时将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某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增加赔偿主体,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理赔更加迅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法院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身体健康、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款应由周某承担。陈某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一)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医疗费应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确定。经审查,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51,885.92元,扣除周某垫付的医疗费,陈某应支付医疗费共38,619.18元,该费用陈某要求由周某支付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关于护理费的问题,陈某提供的《出院证》写明住院期间需陪护人一人,陈某住院60天,扣除周某垫付的24天护理费,陈某要求支付护理费1,800元(50元/天×36天=1,800元)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三)关于交通费的问题,结合陈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及陈某就医的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

(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陈某住院共60天,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天×60天=3,000元)符合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五)关于支付营养费的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现陈某提供的《出院证明》写明要加强营养,结合陈某年老及住院60天的情形,本院酌定营养费300元。

综上,陈某应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38,619.18元、

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为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44,719.18元。可以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的项目为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为1,000元,上述赔偿数额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向陈某赔偿伤残赔偿金2,800元;可以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38,61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元,上述费用超过了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向陈某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超过某保险公司限额的部分31,919.18元由周某赔偿。

四、法院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12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某赔偿12,800元。

(二)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陈某赔偿31,919.18元。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