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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诉林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栗某诉林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栗某与林某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后,林某拖欠栗某工资至今未还。栗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起诉林某,一、二审均获胜诉,顺利帮栗某拿到被拖欠的工资101,600元。

一、基本案情

栗某诉称:其与林某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林某聘用栗某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栗某每月薪金10,000元,林某每月付给栗某3,000元,剩余金额在年底结算付清;薪金计算日期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协议为止。栗某自2003年11月1日起为林某工作,至2007年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雇佣关系。期间林某只支付栗某部分工资,其佘工资至今尚未支付。故请求判令:林某立即归还薪金139,324.7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薪金之日止。)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2003年11月1日,栗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林某聘用栗某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协议签订后,栗某依约承担林某施工工程的工程技术工作,积极有效完成林某安排的工程技术任务,但林某并没依约定付清薪金。时至今日,林某尚欠栗某薪金139,324.72元。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林某不欠栗某任何工资,反而多付了栗某2万多元工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栗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栗某和林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栗某为林某提供了劳动,林某有义务按约定支付栗某工资。根据双方约定,栗某每月薪金为10,000元,林某每月先支付栗某3,000元,剩余金额在年底结算付清。栗某诉称林某以借款形式于2003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间共支付其工资268,400元,林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异议的款项,本院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如下:

(一)林某另行提供栗某签名的收款收据,显示2004年1月19日15,000元的收条,与栗某所列的工资结算表第一项的2004年1月借款15,000元的记载相符,本院确认该款已为栗某所扣除。

(二)林某提供的“借款审批单”中有栗某签名的部分共42,800元,栗某对此无异议,且认为该款项已包含在其所列的借款中,本院对栗某这一主张予以支持。

(三)林某提出的栗某本人所列的“从林收入”书证1份,拟证明栗某收到其薪金120,700元;因栗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只是工程成本分析统计表,且从双方借款习惯来看,栗某所借款项均有签名确认,而该书证只是栗某本人所列,并无双方任何签名,故对于林某的这一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四)林某提出的内容为“林老板拿6,000元给栗某”的字条,拟证明栗某妻子代栗某收取林某支付的工资6,000元;由于没有任何签名,且栗某予以否认,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栗某于2003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间为林某工作,其工资共390,000元,林某已支付给栗某工资288,400元,尚欠101,600元。栗某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尚欠工资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林某辩称其已全部支付栗某薪金,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四、法院判决

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支付栗某工资共1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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