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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执行异议一案

 越秀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与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强制执行案中,将陈某的房屋当作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陈某的委托,为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中止了对该房屋的执行。

一、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广州市某区某路192号402、403房原属钟某所有,1996年钟某死亡后陈某与茹某获得上述两房屋的继承权,后上述两房屋所在土地被政府收回,拆迁工作由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负责。

1996年12月23日,陈某、茹某共同与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次日,陈某、茹某分别与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上述两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将其自有的白云区某路某街13号802房(以下简称“802房”)补偿给陈某、将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街二梯505房(以下简称“505房”)补偿给茹某。

2004年9月28日,陈某与茹某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书》,约定802房归陈某所有。

2005年4月11日,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通知陈某可办理802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但因各种原因,陈某未能及时办理。后来办理条件成就时,陈某发现法院在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与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的执行案中,将802房当作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

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802房的查封。

二、律师代理意见

陈某虽未办理802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实际上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法院在办理本执行案的过程中,将属于陈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导致陈某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法院认为

陈某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802房是广州市某开发总公司拆迁后补偿给陈某的房产,拆迁安置事实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陈某作为被拆迁人,对802房享有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其异议理由成立。

四、法院裁定

中止对802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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