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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某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登百货)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铺承租人唐某腾空商铺并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经过两律师的努力,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由唐某限期内向某登百货支付租金并腾空商铺,优质高效地解决了双方纠纷,维护了某登百货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铺位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X号一层1-60商铺用作经营;合同期限由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为8,000元/月,每年递增10%;被告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管理费、水电杂费;被告向原告交纳合同押金16,000元、管理费押金4,000元、水电费押金3,000元;被告逾期交租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逾期付款超过规定日期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被告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回。

自2014年7月起,被告开始停止支付一切费用,原告遂在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不断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自行将该商铺的大门锁上。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书》,被告立即腾空讼争商铺并交付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暂计83,160.88元及滞纳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暂计20,790.22元及滞纳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暂计250.20元、电话费暂计249.50元。

二、调解结果

1、原、被告双方确认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书》于2015年4月9日解除,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X号一层1-60商铺腾空交付给原告。

2、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所有押金不予退还。

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共计71,497元,原告不得再行向被告主张任何费用,被告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支付的,原告可按照协议书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

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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