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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华房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法院在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广东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广东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执行一案中,将广东某华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的房屋当作信托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某华公司的委托,作为某华公司的代理人为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最终法院解封了某华公司的房产,维护了某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某华公司诉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贸易公司、信托公司执行一案中,于2013年5月9日以(2001)穗中法执字第X号公告查明,位于广州市某路12号3楼、5楼的房产是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财产,并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某华公司认为上述房产是其经过拆迁补偿后依法取得的房产,与信托公司无关,遂于2013年5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二、律师代理意见

某华公司在2007年9月27日前,经广州市房屋管理等部门同意,对广州市某路以东(含某路12号)、某路以西、某路以南地块进行拆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9月27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7】某某号)准予拆迁,并已按规定完成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6月18日给本公司出具《房屋拆迁结案意见书》(穗房拆结字【2008】某某号)作为证明。

恳请法院依法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以免损害某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裁定

解封某华公司位于广州市某路12号3楼、5楼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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