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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孟德献刀与《刑法》

                                                                             文/郭诚


 我国古典名著《三国演义》中,有很多脍炙人口的故事,其中孟德献刀一节,颇具戏剧性。其中的过程,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包含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法律问题,颇有讨论的价值。

 一、犯罪预备 

 允避席问曰:“孟德有何高见?”操曰:“近日操屈身以事卓者,实欲乘间图之耳。今卓颇信操,操因得时近卓。闻司徒有七宝刀一口,愿借与操入相府刺杀之,虽死不恨!”允曰:“孟德果有是心,天下幸甚!”遂亲自酌酒奉操。操沥酒设誓,允随取宝刀与之。(《三国演义》第四回废汉帝陈留践位谋董贼孟德献刀)

 此节描述的情节是,曹操与司徒王允密谋刺杀董卓,计划是由曹操借王允的一把七宝刀,由前者带刀进入相府实施刺杀行动。这种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称为犯罪预备。实施犯罪预备的人在学理上称为预备犯。
      假设曹操和王允的计划在曹操着手行动前即被发现,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其预谋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作为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关于曹操实施刺杀行动的过程,《三四演义》是这样描述的:

曹操佩着宝刀,来至相府,问:“丞相何在?”从人云:“在小阁中。”操径入。见董卓坐于床上,吕布侍立于侧。卓曰:“孟德来何迟?”操曰:“马羸行迟耳。”卓顾谓布曰:“吾有西凉进来好马,奉先可亲去拣一骑赐与孟德。”布领令而出。操暗忖曰:“此贼合死!”即欲拔刀刺之,惧卓力大,未敢轻动。卓胖大不耐久坐,遂倒身而卧,转面向内。操又思曰:“此贼当休矣!”急掣宝刀在手,恰待要刺,不想董卓仰面看衣镜中,照见曹操在背后拔刀,急回身问曰:“孟德何为?”时吕布已牵马至阁外。操惶遽,乃持刀跪下曰:“操有宝刀一口,献上恩相。”卓接视之,见其刀长尺余,七宝嵌饰,极其锋利,果宝刀也;遂递与吕布收了。

 显然,刺杀行动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当曹操拔刀出来,企图对已经转过身去准备睡觉的董卓下手时,后者从镜子中发现曹操的这一动作并回身质问曹操想干什么;而此时吕布又从外面回来,已经到了屋外。曹操只得放弃刺杀,谎称是要把宝刀献给董卓,并暂时骗过了后者,得以脱身逃走。

 按我国现行《刑法》来看,曹操的刺杀属于犯罪未遂还犯罪中止,对量刑是有重要意义的。《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犯罪未遂有三个基本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犯罪中止也有三个构成的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本案造成曹操停止犯罪的外在原因有两个,一是董卓转过身面对曹操并质问他想干什么,也就是董卓已经有了一定的防备;二是武功高强的吕布已回到屋外,可以及时救驾。但是这两个原因是否足以让行为人曹操停止犯罪,是有争议的。
      从小说的描述来看,曹操是因为以上两个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认为已经不可能实现杀死董卓的目的,从而停止犯罪;如果我们也认同这两个原因对于曹操停止犯罪是决定性的,则可以认定本案属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一种状态。但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曹操不惜个人性命,象荆轲刺秦一样拼死一搏,也可能实现犯罪既遂;本案是由于曹操怕死或不想死而停止了犯罪,不是由于外在的其他原因使他停止犯罪,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的情形。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如何进行区分,有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好在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还有另一个标准,即犯罪中止“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曹操在刺杀行动失败后,并没有停止其“犯罪”的计划,其在逃亡路上被中牟县县令陈宫逮捕后,仍声称:“吾将归乡里,发矫诏,召天下诸侯兴兵共诛董卓:吾之愿也。”由此可见曹操并没有停止犯罪,从这一点看,就完全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孟德献刀,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个案件在当时不用如此费神。因为按当时的法律,预谋杀害长官的行为,不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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